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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伯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伯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868号罪犯陈伯泉,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云区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伯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8)云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伯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伯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伯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表扬,2013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伯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伯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