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商初字第0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与张美朗、张裕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初字第0581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新龙街1号。负责人张冲。被告张美朗。被告张裕兵。被告周建冲。被告施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诉被告张美朗、张裕兵、周建冲、施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志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