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二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大庆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二特字第10号申请人大庆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德力戈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左权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明,男,满族。委托代理人马婷婷,女,蒙古族。被申请人李圳,男,汉族。申请人大庆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塑公司)不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杜劳人仲案字(2014)第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2月26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杜劳人仲案字(2014)第2号仲裁裁决书:一、联塑公司支付李圳经济补偿金3750元、代通知金1500元、满勤奖金820元,合计人民币6070元;二、驳回李圳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联塑公司不服申请称,我方没有与被申请人李圳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就调整工作地点事宜征求其意见,被申请人李圳自行停止工作。我方至今仍为被申请人李圳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认定我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缺乏证据支持,裁决我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前提不存在,裁决我方支付满勤奖金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李圳答辩称,申请人称给我交社会保险的事我不知道,如果交的话我自己也会承担一部分费用,但从来也没有通知我。申请人单位的部门主管口头通知我不让我上班了。满勤奖以前发过,只是最后三个月没有发,满勤奖是跟着工资走的,只要干满一个月就给发满勤奖。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调查查明,申请人联塑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圳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了月工资。2013年12月申请人联塑公司部门主管薛波通知被申请人李圳到山东或长春工作,被申请人李圳不同意,薛波于当月26日通知被申请人李圳不同意去外地上班就去行政部门签订离职手续。申请人联塑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冬季放假制度,被申请人李圳2013年12月份的工资已给付。被申请人李圳于2014年1月2日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杜劳人仲案字(2014)第2号仲裁裁决书:一、联塑公司支付李圳经济补偿金3750元、代通知金1500元、满勤奖金820元,合计人民币6070元;二、驳回李圳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联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联塑公司主张其与被申请人李圳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解除,但庭审时双方均认可被申请人李圳的实际工作时间截止至2013年12月末,被申请人李圳的工资也发放至2013年12月份,至此后被申请人李圳不再担任申请人联塑公司任何职务,也不受公司制度约束,现申请人联塑公司未提出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李圳未实际参加工作的合理原因,因此对申请人联塑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仍存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杜劳人仲案字(2014)第2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庆市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杜劳人仲案字(2014)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大庆市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边 坤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智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