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督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请华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清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新法民督字第61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龙清华,男,1968年3月2日出生。申请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龙清华于2005年5月2日向申请人所属枧头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借期1年,月利率8.85‰,被申请人仅清偿部分利息后,未按借款约定清偿本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龙清华给付本金和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贷款凭证、借款合同予以支持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龙清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30000及自2006年3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85‰计算利息,利随本清。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龙清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