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杰与董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董铭、董瑞祥、郭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4日作出的(2011)天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刘杰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天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