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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熊某某、台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何某某,男,1956年2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住宁乡县流沙河镇。委托代理人刘建奇,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居民,住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被告熊某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被告台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法某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真义,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刘某、台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某某、刘某、台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某,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某,裁某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刘某、台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刘学峰负担。审 判 长  刘再立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人民陪审员  谢小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