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姚海富与李凤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富,李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905号申请执行人姚海富,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李凤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宁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凤军的家庭共同财产,存于其妻子李玉荣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卡号62218**********6419内的存款49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李显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迟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