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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军与仇建民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仇建民于海波齐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仇建民于海波齐丽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通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暖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