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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刑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沈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1831号罪犯沈君,现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作出了(2011)嘉平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54000元、美元1000元。上诉后,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以(2011)浙嘉刑终字第184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送浙江省长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2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劳务加工劳动,能积极地完成交给的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君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沈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