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查正与何玉英、甘飔、张可红、王玉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飔,查正,何玉英,王玉彬,张可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939号原告甘飔,女,197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查正,男,1999年4月12日生,汉族,学生。原告何玉英,女,193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玉彬,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可红,女,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飔、查正、何玉英与被告王玉彬、张可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飔、查正、何玉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飔、查正、何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