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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俞水阳、洪首东与洪首东、洪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水阳,洪首东,洪云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商初字第292号原告:俞水阳。被告:洪首东。被告:洪云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水阳与被告洪首东、洪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水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俞水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叶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