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石鼓东安加油站诉林志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石鼓东安加油站,林志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永春县石鼓东安加油站,住所地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东安村。代表人颜建全,该加油站负责人。被告林志权,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石鼓东安加油站与被告林志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春县石鼓东安加油站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春县石鼓东安加油站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春县石鼓东安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春县石鼓东安加油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莹莹-2--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