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陈雪华与涂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华,涂春香,黄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华,女,1956年9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涂春香,女,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小斌,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3)汀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雪华与被执行人涂春香、黄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代理审判员 邱日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