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松涛与卢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涛,卢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吴松涛。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涛诉被告卢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松涛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松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吴松涛负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