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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松涛与卢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涛,卢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吴松涛。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涛诉被告卢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松涛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松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吴松涛负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