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柴春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春兴,史汉东,闫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柴春兴,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被申请人史汉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被申请人闫云霞(系史汉东之妻),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申请人柴春兴因与被申请人史汉东、闫云霞损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史汉东名下的豫AXXX**越野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愿意以自己所有的30型装载机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柴春兴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史汉东名下的豫AXXX**越野车转籍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