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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久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梅士芳与周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士芳,周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梅士芳。委托代理人:吴红兴。被告:周平。本院受理原告梅士芳与被告周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士芳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士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