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久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梅士芳与周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士芳,周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梅士芳。委托代理人:吴红兴。被告:周平。本院受理原告梅士芳与被告周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士芳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士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