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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中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万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静,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佟泽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60元,减半收取13280元,由原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开智审 判 员  王冬雨代理审判员  张 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