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刑执减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丁宇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510号罪犯丁宇鹏,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城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宇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丁宇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丁宇鹏的悔改表现,有罪犯丁宇鹏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宇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宇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东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