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中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发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发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403号罪犯王发勇,男,生于1958年6月5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镇雄县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发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4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4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发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发勇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发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发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佑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