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商初字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佰燕与潘伯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佰燕,潘伯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商初字321号原告:陈佰燕。被告:潘伯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佰燕诉被告潘伯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