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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丁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社平与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社平,马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镇经丁民初字第0087号原告刘社平,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阳广,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驰,男,1979年6月3日出生。原告刘社平与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晓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社平的委托代理人钟阳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运输车辆,并约定2月29日偿还。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时约定该款于2014年2月29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原告方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马驰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条约定的还款��限已过,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该笔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社平1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马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阎蓓蓓(附法律条文、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