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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2014)南民初字第290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军,李晓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90号原告丁军,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培仁里216楼2门301室。被告李晓军,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爱国里爱国楼401楼2门103室。本院审理原告丁军诉被告李晓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军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军负担。审 判 长  徐鹏程代理审判员  刘晓杰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