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2014)南民初字第290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军,李晓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90号原告丁军,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培仁里216楼2门301室。被告李晓军,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爱国里爱国楼401楼2门103室。本院审理原告丁军诉被告李晓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军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军负担。审 判 长 徐鹏程代理审判员 刘晓杰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