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民初字第0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志明与被告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699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志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