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启勋与江玲丽、庄中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勋,江玲丽,庄中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1256号原告:张启勋。委托代理人: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玲丽。被告:庄中夏。原告张��勋为与被告江玲丽、庄中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群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启勋起诉称:被告江玲丽、庄中夏系夫妻关系。被告江玲丽因经营缺乏资金,经郑福军介绍于2013年10月16日向原告张启勋借款6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勋为与被告江玲丽、庄中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4年4月18日对被告江玲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立案侦查决定书,本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启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杨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