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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杜明、余文革与蕲春县蕲州水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余文革,蕲春县蕲州水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杜明。原告余文革。被告蕲春县蕲州水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余文革诉被告蕲春县蕲州水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明、余文革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明、余文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余文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明、余文革负担。审判长  李学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