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大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文永涛与文学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涛,文学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大商初字第68-2号原告:文永涛,农村居民。被告:文学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永涛与被告文学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永涛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文学津所有的价值2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 英审 判 员 赵西峰人民陪审员 薄夫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纪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