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登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罗向阳、李超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登字第2-19号申请人:罗向阳。委托代理人:李超,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维和,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申请人罗向阳因在刘旱雨所有的“浙普渔冷68127”船任船员期间被拖欠工资,在本院发布的拍卖“浙普渔冷68127”船公告期间,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普渔冷68127”船拍卖款中受偿工资款8965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工资单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罗向阳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罗向阳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罗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