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西街加油站与米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西街加油站,米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西街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陈国斌,该站经理。被执行人米志军。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西街加油站与米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西街加油站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拖欠油款人民币237071元、案件受理费4840元、执行费34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米志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西街加油站依法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凯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