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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千民三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鞍山亿豪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付砚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亿豪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付砚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千民三初字第649号原告:鞍山亿豪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宁远村。法定代表人:侯福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莹,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钢城街10栋7单元7层77号。被告:付砚捷,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址: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小屯街2-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亿豪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付砚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亿豪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砚捷因已自行和解,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亿豪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砚捷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亿豪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砚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鞍山亿豪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傅 兴人民陪审员 白 静人民陪审员 韩露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