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波,张传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229号申请人黄小波,男,1976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传念,男,1968年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小波与张传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孙利军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黄小波、张传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4月1日经蔡甸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由黄小波一次性赔偿张传念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6万元。本院认为,因申请人张传念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小波与申请人张传念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利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