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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昌杰与钟世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杰,钟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李昌杰,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钟世根,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李昌杰与被执行人钟世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昌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世根立即为申请执行人李昌杰办理龙泉街办建材房屋分户产权。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已向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递交了办理房屋分户产权的相关材料,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已受理。经本院核实,“建材路秀苑丽”部分业主已领取房屋分户产权证,申请执行人李昌杰的房屋分户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由于业主较多,办理完毕房屋分户产权证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钟世根立即为申请执行人李昌杰办理房屋分户产权。现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已受理,房屋分户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屋分户产权证办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李昌杰可向本院恢复执行领取房屋分户产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苟元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