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刑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陈生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刑执字第552号罪犯陈生生,男,1984���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生生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陈生生于2007年6月24日21时许,伙同韩冬冬、张高阳,在平顶山市开源路金城宾馆开始打出租车尾随被害人宋某某至李庄菜市场一胡同内,张高阳从背后卡住宋某某的脖子,陈生生、韩冬冬抢得宋某某现金45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价值22880元)。2007年3月31日19时许,陈生生伙同他人在光明路巨龙网吧内盗窃电脑主机内显卡2个,内存条2条,硬盘2个,共计价值1350元。罪犯陈生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四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生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生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伟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