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立秋与被告冯志服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秋,冯志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冯立秋,女,1965年7月12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威远镇龙泉村。被告:冯志服,男,55岁,现住址不详,系开原市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秋诉被告冯志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秋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立秋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冯立秋负担。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