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黑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凤云与被告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吕清学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凤云,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吕清学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侯凤云,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天桥(由喀喇沁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国营八家农场本街。法定代表人孟凡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旺山,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清学,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凤云与被告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吕清学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凤云于2014年5月13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凤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国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