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林信用社诉赵春全、XX鹏、祝明友、王福峰、李明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林信用社,赵春全,XX鹏,祝明友,王福峰,李明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商初字第627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林信用社。代表人刘彬,男,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赵春全,男,汉族,农民。被告XX鹏,男,汉族,农民。被告祝明友,男,汉族,农民。被告王福峰,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明惠,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林信用社诉被告赵春全、XX鹏、祝明友、王福峰、李明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林信用社因与被告和解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林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林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富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苑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