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身份证号码:某号。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身份证号码:某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生两小孩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小孩,其中婚生小孩李某某甲于2013年10月2日出生,至今只有七个月也即被告分娩期尚未满一年。原告在此期限内提出与被告离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秀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