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仲小兰与夏乃军、许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小兰,夏乃军,许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仲小兰,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薛港村。委托代理人:顾书圣,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乃军,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陆港村。被告:许亚琴,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陆港村。原告仲小兰与被告夏乃军、许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忠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小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顾书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乃军、许亚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1日被告许亚琴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2年9月5日被告夏乃军、许亚琴共同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16000元,余款未归还,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被告许亚琴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2年9月5日被告夏乃军、许亚琴共同立据借据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16000元,余款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夏乃军与被告许亚琴于1999年1月6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2份、本院调取的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仲小兰与被告夏乃军、许亚琴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均负有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乃军、许亚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诉讼中的相关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乃军、许亚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仲小兰借款104000元。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依法减半收取119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1101040058888)。代理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