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执行终结裁定书(8)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某构建有限公司,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某构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韩某关于沧州市某构建有限公司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运民一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一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