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蔡达超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达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盐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蔡达超。委托代理人:徐凌晶。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散和平。原告蔡达超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秀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原告表示无异议,双方确实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也表示将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达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秀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叶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