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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立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立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3年12月29日生,现住址:海城市环城东路43。被告:乔某,女,汉族,1966年9月7日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中兴街。本院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