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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县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粮油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县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25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青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粮油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3798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