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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进先与冯德文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进先,冯德文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冯进先,男,汉族,1945年8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冯德文,男,汉族,48岁,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进先撤回对被告冯德文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