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其勇与刘凯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勇,刘凯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李其勇。被告刘凯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勇诉被告刘凯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7.50元,由原告李其勇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