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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刘某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605号罪犯刘某华,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刘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2次;已交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