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惠州晖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晖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惠州晖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琦。委托代理人:杨翠艳,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美核。委托代理人:周乐邦,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晖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晖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晖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晖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7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9380元,由原告惠州晖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芬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