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6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6138号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狮子营村。法定代表人周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书杰,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2楼。法定代表人陈迪安。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建工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江苏建工集团的办公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本案买卖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太平洋公司有利,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太平洋公司与江苏建工集团签订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故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筠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