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立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福建远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远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罗法立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建远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承辉。委托代理人罗永团,男,汉族。系该司工会主席。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福建远翔化工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远翔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 进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