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XX喜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045号罪犯XX喜,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XX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00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XX喜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4年1月26日提出对罪犯XX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XX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自2002年秋至2007年7月,被告人XX喜历任安阳师范学院副院长、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期间,共计受贿人民币85.9万元,美金5万元。经审理查明,罪犯XX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日表扬1次;2012年8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