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执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曹开银与张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开银,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马执字第230-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曹开银。被执行人张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曹开银与张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力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力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X号X幢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德远审判员 钟昌林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