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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霞,杨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终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霞,女,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杨爱军,男,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2013)西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张志霞与杨爱军借款一案中,支付令确定杨爱军给付张志霞借款1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志霞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写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对张志霞的撤销申请审查后,认为张志霞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